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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釜山專案
    饗趣釜慶邱~韓流瘋美食、柿酒隧道遊、韓服初體驗、愛來美人魚五日之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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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san & Daegu

旅遊行程資訊

尊榮專屬禮遇

■食尚玩家推薦:【機張市場】長腳蟹餐(兩人乙隻)+蟹膏炒飯。

■達人推薦【南瓜鴨】煙燻南瓜鴨風味餐

■【燒烤無限】厚切五花肉+松阪豬肉+生菜吧

■大邱十味【喜笑顏開】燉排骨風味餐+季節小菜

■甘川洞文化村:性質與首爾仁川的松月洞童話村差不多,除了整個村莊就是個巨大拍照景點之外,裡面還隱藏著好多小美好的咖啡店等著大家去挖掘

■大邱愛來水族館(美人魚表演秀):座落在新世界百貨公司9樓的室內「大邱愛來水族館」是近期親子最愛前往的景點之一,吸引人的360º天窗水族箱、海洋迷宮等,比海底隧道更讓人有身處海洋世界的體驗。還能與許多可愛的水獺、陸龜等小動物近距離接觸,來大邱不妨參觀一下這有多元體驗的水族館,留下一個特別回憶。

■桂山洞聖堂:大邱地區唯一留下的1900年代初期建築物。大邱1900年代初期建築物。

■金光石路壁畫街:穿梭在金光石街可以感受到濃濃的文青氣息,眾多好拍的壁畫、造景及夢幻咖啡廳吸引許多遊客造訪,同時也是韓國年輕人喜愛的約會之地唷

■漫遊UNESCO世界文化遺產:吐含山佛國寺:世界文化遺產米其林旅遊指南推薦韓國BEST

■瞻星台(最早的天文台):位於韓國慶州歷史遺蹟地區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開城歷史遺蹟地區的古代天文建築物,其中慶州的瞻星台是目前亞洲現存最古老的觀象台。

■WINE柿酒隧道(柿子酒&起士或餅乾品嚐)

■海東龍宮寺(最靠近海邊的寺廟):是韓國唯一一座建在海邊的佛寺。 佛寺於1376年由高麗恭愍王時期的國師懶翁禪師所建。相傳懶翁大師在慶州芬皇寺修道時,因為旱災,生靈塗炭,大師夢見東海龍王向其作揖而言:如在蓬萊山角建寺,則可風調雨順。

■五六島天空歩道SKY WALK: 透過下方的透明玻璃可以看到海浪拍打著絕壁,給人強烈的刺激感,站在此處,可見大海於眼前開展,無時無刻都呈現美麗的姿態,依天氣瞬時變幻各種色彩。

■特麗愛3D奧妙藝術館 Trick Eye:是釜山唯一的3D美術體驗館,遊客可以直接進入立體畫中觸碰畫作、成為作品的一部分,並拍下有趣的照片,賦予作品新的生命。

■時尚購物樂:國際市場商圈(南浦洞、光復洞時裝街、PIFF國際電影廣場)、西門市場(美食大探索)、西面鬧區

■粉紅大爆炸! KAKAO FRIENDS旗艦店~2017年8月在韓國年輕人最愛約會的光復洞開幕囉!釜山旗艦店由粉嫩嫩的Apeach當家,店內裝潢採用粉嫩嫩的粉紅色為主體,可愛到爆表的KAKAO主角們在各個角落出沒,絕對是拍照的好地方。

航班規劃

桃園 / 釜山

  • 台灣虎航 / IT606     起飛 1640 / 抵達 1955

釜山 / 桃園

  • 台灣虎航 / IT607     起飛 2105 / 抵達 2230

Busan & Daegu

旅遊行程介紹 / 規劃安排

第 01 天

桃園/釜山

  • 今日集合於桃園國際機場,搭乘釜山航空飛往韓國第二大城及第一大港口~釜山。
  • 它擁有四百萬人口,連接日本及西歐各國重要城市往來,因此發展成韓國對外最重要的貿易城市。
  • 抵達釜山後前往(車經)廣安大橋:韓國第一座具有藝術性造型美,頂尖造明設施的橋樑,依照星期、季節變換,多元燦爛的燈光呈現出繽紛的色彩照明,釜山呈現出另一番嶄新的面貌。白天的廣安大橋給與來訪的各位可以眺望到附近渾然天成的觀光景觀,夜晚則可以充分的感受到那份浪漫怡然自得的美麗夜間景致。海雲台海灘是韓國最有名的海灘。蜿蜒長達二公里的白沙灘,蒼翠濃郁的冬柏島,景色秀麗,是韓國八景之一。

第 02 天

釜山→西門傳統市場(美食大探索)→愛來水族館(美人魚表演秀)→新世界百貨→大邱近代胡同→桂山洞聖堂→金光石路壁畫街→WINE柿酒隧道(柿子酒&起士或餅乾品嚐)

  • WINE柿酒隧道(柿子酒&起士或餅乾品嚐):品嚐世界首創的柿子酒。柿子又稱為《果實之王》,愛來水族館(美人魚表演秀):水族館位於新世界百貨9樓,水族館分幾個部分。有Ocean Voyage, Mystic River, Animal Park 和Fantasy Wave。每個區各有特色和不同的主題,一天有六次的真人美人魚表演,非常值得一遊。
  • 新世界百貨:新世界百貨公司(釜山Centum City店)2009年6月26日以「世界最大的百貨公司」榮登金氏世界
  • 西門市場:於朝鮮時期平壤、江景、大邱西門並列為全國3大市場。因為位於大邱城郭西邊,而命名為西門市場。這裡販賣和纖維有關的產品,包括棉麻布、綢緞、工藝品、男女服飾、碗盤、乾魚貨等,市場規模極大,可說應有盡有。市場內不僅有熱情的商販,還設有冷暖氣設施、大型停車場等便利設施。
  • 註:西門市場約停留1.5~2小時。
  • 大邱近代胡同遊:走在大邱的胡同裡,享受文青的感覺,其中以青羅坡及李相和古宅非常值得參觀
  • (青蘿之丘)醫療傳教博物館,也是思友歌詞的背景地,復原傳教士住宅,建成傳教,醫療教育的歷史博物館
  • (李相和古宅)抗日文學家詩人李相和(1901 ~1943)自1939年起到1943年過世前居住的地方。漫漫日帝強佔期間,為了民族光復打著抗日精神火炬的詩人李相和,此處留下了他的詩香。古宅保存市民運動本部募集的基金在古宅內部設置了展示品。
  • 金光石路壁畫街:金光石路為以已故的音樂才子金光石的生活與音樂為主題,2010年11月起在其所居住過的大鳳洞防川市場附近的巷弄,由11組作家與中區廳一同打造成的壁畫街。沿著長350公尺的巷弄的牆壁可以看見金光石的塑像、在路邊攤吃著麵的金光石以及看著大海的金光石的壁畫,而每一面牆還繪上了金光石的歌曲的歌詞,展現出各式各樣的風貌。
  • WINE柿酒隧道(柿子酒&起士或餅乾品嚐):品嚐世界首創的柿子酒。柿子又稱為《果實之王》,這種柿子釀造的酒具有成熟的水果香味並呈現金黃色澤,雖說屬於白酒,但是卻又富含一般紅酒中才具有的Tannin成分,集白酒和紅酒優點於一身的綜合體。整座隧道建立於896~1904年間,全長1,015公尺,伸手不見五指,目前僅對一般民眾開放450公尺。首批柿子酒生產於2004年,產量有限,因此除少數美國及日本地區外,只有在此地才能品嚐得到。註:不含隧道內不定期藝文活動及展覽門票。

註:如有需要體驗韓式汗蒸幕,請事先與導遊登記,每人約 20,000韓圜。

  • 早餐

    酒店內用

  • 午餐

    發餐費代金 6,000 韓幣

  • 晚餐

    【喜笑顏開】大邱燉排骨風味餐

  • 住宿

    大邱QUEEN VELL或大邱INSTAR飯店或大邱 INTER-BURGO EXCO飯店或同級

柿子酒

愛來水族館

桂山洞聖堂

第 03 天

慶州→佛國寺(世界文化遺產)→韓服變裝遊(韓服體驗+頭飾,約一小時)→國立慶州博物館(국립경주박물관)→瞻星臺(最早的天文臺)→慶州世界文化Expo公園+慶州塔(外觀)→慶州普門觀光園區→南瓜鴨風味餐

  • 佛國寺(世界文化遺產):建於新羅時代的公元751,直至774年完工,雖歷經1500年歲月,卻能顯示出其精巧的石雕工藝,迴廊與大雄殿以鮮明的丹青塗飾,安置釋迦牟尼像的寶殿內部色彩華麗,多寶塔雕刻優雅美觀,釋迦塔、極樂殿、毗盧殿內的阿彌陀佛與毗盧舍那佛像等眾多的國寶與文化遺產都顯示著當時新羅文化的登峰造極。
  • 韓服變裝遊(韓服體驗+頭飾,約一小時):韓服是自古傳承而來的韓國傳統服飾,至今仍是傳統節日或結婚典禮等重要日子的一種主要服裝。韓服最大的特徵就在於它同時融合了直線與曲線,穿上之後給人一種柔和且優雅的感覺。特別安排貴賓換上新(西)式華麗韓服,比起傳統韓服看起來更加華麗精緻,也能更深入了解韓國文化。穿著韓服散步在街道上彷彿時光倒流。
  • 國立慶州博物館:有90年的歷史,展出新羅時代首都~慶州地區的文化遺產。展館分為本館、第1、2別館和室外展示場四個部份。本館共有八個展示廳,分別是先史時代館、古新羅土器、古新羅工藝遺產、統一新羅遺物展、金屬工藝和佛像室。
  • 第1別館古墳館陳列天馬塚和皇南大塚的遺物,透過這些金光閃耀的金屬製品,可以感受到新羅時代出色的藝術性;第2別館雁鴨池館展出雁鴨池內發掘出的3萬餘件文物中的代表性文物,多半是宮廷宴客用的遺物;室外展示場則以聖德大王鐘為首,並有從慶州區域內寺院所出土的石佛和石塔等約200件佛教遺物。註:遇慶州博物館每週一休館日,將改以參觀慶州民俗工藝村替代。
  • 瞻星臺:建於新羅27代王善德女王時期(632~647年),用於觀測天空中的雲氣及星座。瞻星臺是一座石結構建築,直線與曲線的搭配十分和諧,1962年12月20日被指定爲國寶第31號。
  • 慶州世界文化Expo公園+慶州塔(外觀):慶尚北道地區最高的建築,自2007年完工以來首度將塔上的觀景臺變身成為展示館使用。做為公園地標的慶州塔、再現新羅時代君王曾散步過的王京林所構成。註:若遇展覽或活動期間,有可能不開放進入園區請見諒。
  • 慶州普門觀光園區:普門湖的散步道與腳踏車道相當典緻,是相當受歡迎的健行路線。
  • 早餐

    酒店內用

  • 午餐

    鮑魚壽喜燒【每人三顆鮑魚】+季節小菜

  • 晚餐

    【南瓜鴨】煙燻南瓜鴨風味餐

佛國寺

瞻星臺

慶洲塔

第 04 天

人蔘專賣店→樂肝寶→機張市場(嚐鮮長腳蟹)→冬柏島→海雲台海濱→海東龍宮寺→國際市場(南浦洞、光復洞時裝街)→KAKAO FRIENDS旗艦店→PIFF國際電影廣場→THE BAY101夜景

  • 人蔘專賣店:在此,可更進一步了解韓國國寶《人蔘》栽種與製造之過程,並可選購各式人蔘製產品,特別是聞名世界的特級高麗人蔘與紅蔘濃縮《精、粉、膠囊》,對調身養身氣有極大之功效。
  • 樂肝寶:又名枳具樹果實,經韓國肝病研究所,羅天秀博士精 研究,用高、低分子分離方法,選取了對肝機能有保健及醫療作用的高分子多糖體,命名為HD-1。HD-1能將人體內有害物質或低分子物質吸收並將之排出體外,藉此減少肝臟,提高肝臟再生及肝機能的效果。
  • 機張市場:位於機張邑大羅里的中心地區,因市場現代化的計劃,在1985年轉變為現代式常設市場,目前販售機張生產的水產與農產品等各式商品,為知名市場之一。機張市場的水產等商品售價要比全國最大的水產市場札嘎其市場來得實惠便宜,成為當地住家民眾最常前往的市場。
  • 特別安排機張市場有名的長腳蟹餐(兩人乙隻)+蟹膏炒飯+長腳蟹拉麵
  • 冬柏島:位在海雲臺海水浴場南部的,自然風景完整保存並改建成一自然公園。冬柏島擁有茂密的冬柏樹和松樹,形成一美麗風景,且和陸地連結一片,成為特殊的陸地島。因景色迷人的散步道而出名的冬柏島,在設立了2005AEPC會議場所的Nurimaru House之後,名聲遠播,更成為許多觀光客到了釜山必訪之地。
  • 海東龍宮寺:主奉觀音菩薩,與襄陽洛山寺、南海菩提庵並列韓國三大觀音聖地,最初稱為普門寺,1974年後因住持夢見白衣觀音乘龍升天,便將寺廟名稱更名為《龍宮寺》。最特別的景致當屬108階和日出岩。從龍宮寺入口必須下108階才能來到寺廟,而日出岩就位於108階中間。此寺廟信徒眾多,人聲鼎沸與浪濤拍打崖邊,激起陣陣的雪白浪花相互輝映,十分壯觀,此時,不妨入境隨俗,在祈願瓦片上寫上自己的願望,保佑心想事成,據說相當靈驗。
  • KAKAO FRIENDS旗艦店:2017年8月在韓國年輕人最愛約會的光復洞開幕囉!一開幕就聚集了大量的人潮前往朝聖。釜山旗艦店由粉嫩嫩的Apeach當家,店內裝潢採用粉嫩嫩的粉紅色為主體,可愛到爆表的KAKAO主角們在各個角落出沒,絕對是拍照的好地方,小心您的記憶體不足! 您也可自費點購,來杯釜山限定款的Apeach冰沙,體驗清涼消暑的感覺。
  • 國際市場:韓戰結束後,這裡曾是難民避難和生活湖口的《生存戰場》。他們經營從釜山港進來的進口日用品來養家糊口,此市場便也因而得名;現在這裡銷售的商品包括時裝、皮革製品、電子產品、玩具等。比一般便宜20~30%,因此頗受國內外遊人歡迎。
  • PIFF國際電影廣場:以介紹各種題材的全世界電影文化,挖掘新人,重新評價被遺忘的作品和作家為宗旨的《釜山國際電影節》,每年9月至11月在此舉行。街道上可發現各國明星的銅盤手印及簽名,我國的名導演侯孝賢,也在此留下了光榮的手印。
  • THE BAY101夜景:釜山看夜景的熱門景點美食餐廳豐富選擇,來這吃美食看夜景超享受走在外戶,就能看到釜山的城市高樓和大海黃昏和夜晚。

註:國際市場周邊(含光復洞時裝街、PIFF國際電影廣場)共約停留1~1.5小時。

海東隆宮寺

國際電影廣場

龍頭山公園

第 05 天

韓國土產店→名品彩粧→五六島SKY WALK→甘川洞文化村(贈送地圖)→特麗愛3D奧妙藝術館 Trick Eye→東城路鬧區(美食大探索)→釜山/桃園

  • 名品彩粧店:相信愛美的女人們一定可以在這挑選最新款最hito彩粧品,讓辛苦上班族及學生族群在忙碌生活中一樣可以打造出時尚流行彩粧,讓您永遠跟上時代潮流尖端。
  • 韓國土產店:選購伴手禮,這裡販售韓國土特產,種類玲瑯滿目,有泡菜、海苔、韓式餅乾、糖果,韓服公仔等,應有盡有,您可再此一次買足回台後致贈親友的禮品。
  • 五六島SKY WALK:沿著二妓臺公園海岸散步道往南,能近距離欣賞到釜山五六島美景,海上天空歩道Sky Walk就建在海岸散步道的最南端,為可遠眺五六島的最佳地點。海上天空歩道Sky Walk呈U字型,跨入海面長達12~13公尺,高度與實際海面僅距離約40公尺。
  • 註;遇天候或其他因素不開放,敬請見諒。
  • 甘川洞文化村:將沙下區甘川二洞一帶的空房和胡同改造成小區歷史畫廊和酒吧等,重新創造夢之文化藝術平台。彩色的房子層疊出別具特色的景致,是一個適合探索、拍照的好地方。近來因為綜藝節目 Running Man 前往拍攝,也成了熱門景點。
  • 3D奧妙藝術館:館內收藏了多種有趣的美術作品,宛如走入了奇幻世界一般,除了可以觀賞多幅臨摹的世界名畫,更能夠經歷身在畫中的神奇體驗,挑戰自己的視覺界限。
  • 西面鬧區、美食大探索:四周聚集了許多酒吧和咖啡館。燈光絢爛的酒吧、美食街,總是充滿快樂、熱鬧的氛圍。氣氛佳的咖啡館和酒吧、便宜美味的餐廳都聚集在這條街上,年輕人絡繹不絕。此外,亦有電影院、演出場地、遊戲場等娛樂設施。週末有業餘音樂家的街頭表演、畫肖像畫、戲劇等多種文化活動,吸引更多國內外遊客。註1:東城路鬧區約停留1~1.5小時。
  • 續專車前往機場,由導遊協助辦理登機手續後,搭乘豪華客機返回桃園機場。
  • 早餐

    酒店內用

  • 午餐

    【燒烤無限】厚切五花肉+松阪豬肉+生菜吧

  • 晚餐

    機上享用

  • 住宿

    溫暖的家

SKY WALK

甘川洞

西面

以上行程順序航班餐食僅供參考,實際行程順序以當地旅行社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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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飯店房型時,很抱歉地告知您,我們僅能需求,仍舊以酒店適當調配為準,但請放心,我們將盡力達到您所需求的房型,敬請見諒。

特殊餐食,若您有選擇特殊餐食的選項:素食-(可吃蛋)、素食-(不吃蛋)、不吃牛、不吃羊等~這代表您旅程所有餐食,將以此為準,請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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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方填寫,信用卡刷卡資料

在您填寫刷卡單時,請注意:

  • 1.若有多數旅客使用此卡支付團費/訂金,請於下方『用此張信用卡支付其他團員旅客團費』中,輸入其他旅客中文姓名。
  • 2.為了保護持卡人,請不要填寫卡片最後四碼,我們將有專人與持卡人 / 旅客聯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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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觀業字第1050922838號函修正

(本契約審閱期間一日,2018 年 06 月 25 日由甲方攜回審閱〉

立契約書人:股份有限公司

旅客(以下稱甲方)

姓名:

電話:

住居所:

緊急聯絡人

姓名:

與旅客關係:

電話:

旅行業(以下稱乙方)

公司名稱:泰洋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松江分公司

冊編號:交觀甲017601號  品保協會北0084號

負責人姓名:邱垂堯

電話:(02)2500-6111

營業所:台北市民生東路三段57號4樓之3

甲乙雙方同意就本旅遊事項,依下列約定辦理。

第一條(國外旅遊之意義)

本契約所謂國外旅遊,係指到中華民國疆域以外其他國家或地區旅遊。赴中國大陸旅行者,準用本旅遊契約之規定。

 第二條(適用之範圍及順序)

甲乙雙方關於本旅遊之權利義務,依本契約條款之約定定之;本契約中未約定者,適用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三條(旅遊團名稱、旅遊行程及廣告責任)

第一項、本旅遊團名稱為: 行程名稱

一、旅遊地區(國家、城市或觀光點):

二、行程(起程回程之終止地點、日期、交通工具、住宿旅館、餐飲、安排購物行程及其所附隨之服務說明):依行程表所示

與本契約有關之附件、廣告、宣傳文件、行程表或說明會之說明內容均視為本契約內容之一部分。乙方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對甲方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第二項、第一項記載得以所刊登之廣告、宣傳文件、行程表或說明會之說明內容代之。

未記載第一項內容或記載之內容與刊登廣告、宣傳文件、行程表或說明會之說明記載不符者,以最有利於甲方之內容為準。

 第四條(集合及出發時地)

甲方應於民國108年    月    日    時    分於桃園國際機場 第  航廈     (請依說明會資料)準時集合出發。甲方未準時到約定地點集合致未能出發,亦未能中途加入旅遊者,視為甲方解除契約,乙方得依第十三條之規定,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第五條(旅遊費用及付款方式)

第一項、旅遊費用:每人團費優惠價:現金優惠價:    元整        

除雙方有特別約定者外,甲方應依下列約定繳付:

一、簽訂本契約時,甲方應以_ 轉帳、支票__繳付新臺幣_         _元。

二、其餘款項以_ 轉帳、支票__於出發前五日或說明會時繳清。支票需於出發前七日,兌現日為即期。

三、尾款一成於團體回團後七個工作日

第二項、前項之特別約定,除經雙方同意並增訂其他協議事項於本契約第三十七條,乙方不得以任何名

義要求增加旅遊費用。

 第六條(旅客怠於給付旅遊費用之效力)

甲方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怠於給付旅遊費用者,乙方得定相當期限催告甲方給付,甲方逾期不為給付者,乙方得終止契約。甲方應賠償之費用,依第十三條約定辦理;乙方如有其他損害,並得請求賠償。

 第七條(旅客協力義務)

旅遊需甲方之行為始能完成,而甲方不為其行為者,乙方得定相當期限,催告甲方為之。甲方逾期不為其行為者,乙方得終止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旅遊開始後,乙方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時,甲方得請求乙方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地。於到達後,由甲方附加年利率百分之五利息償還乙方。

 第八條(旅遊費用所涵蓋之項目)

第一項、甲方依第五條約定繳納之旅遊費用,除雙方依第三十七條另有約定以外,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代辦證件之行政規費:乙方代理甲方辦理出國所需之手續費及簽證費及其他規費。

二、交通運輸費:旅程所需各種交通運輸之費用。

三、餐飲費:旅程中所列應由乙方安排之餐飲費用。

四、住宿費:旅程中所列住宿及旅館之費用,如甲方需要單人房,經乙方同意安排者,甲方應補繳所需差額。

五、遊覽費用:旅程中所列之一切遊覽費用及入場門票費等。

六、接送費:旅遊期間機場、港口、車站等與旅館間之一切接送費用。

七、行李費:團體行李往返機場、港口、車站等與旅館間之一切接送費用及團體行李接送人員之小費,行李數量之重量依航空公司規定辦理。

八、稅捐:各地機場服務稅捐及團體餐宿稅捐。

九、服務費:領隊及其他乙方為甲方安排服務人員之報酬。

十、保險費:責任保險及履約保證保險。

第二項、前項第二款交通運輸費及第五款遊覽費用,其費用於契約簽訂後經政府機關或經營管理業者公布調高或調低逾百分之十者,應由甲方補足,或由乙方退還。

第三項、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年長者門票減免、兒童住宿不佔床及各項優惠等,詳如附件(報價單)。如契約相關文件均未記載者,甲方得請求如實退還差額。

 第九條(旅遊費用所未涵蓋項目)

第一項、第五條之旅遊費用,除雙方依第三十七條另有約定者外,不包含下列項目:

一、非本旅遊契約所列行程之一切費用。

二、甲方之個人費用:如自費行程費用、行李超重費、飲料及酒類、洗衣、電話、網際網路使用費、私人交通費、行程外陪同購物之報酬、自由活動費、個人傷病醫療費、宜自行給與提供個人服務者(如旅館客房服務人員)之小費或尋回遺失物費用及報酬。

三、未列入旅程之簽證、機票及其他有關費用。

四、建議任意給予隨團領隊人員、當地導遊、司機之小費。

五、保險費:甲方自行投保旅行平安保險之費用。

六、其他由乙方代辦代收之費用。

第二項、前項第二款、第四款建議給予之小費,乙方應於出發前,說明各觀光地區小費收取狀況及約略金額。

第十條(組團旅遊最低人數)

第一項、本旅遊團須有_  __人以上簽約參加始組成。如未達前定人數,乙方應於預訂出發之 日前(至少七日,如未記載時,視為七日)通知甲方解除契約;怠於通知致甲方受損害者,乙方應賠償甲方損害。

第二項、前項組團人數如未記載者,視為無最低組團人數;其保證出團者,亦同。

第三項、乙方依第一項規定解除契約後,得依下列方式之一,返還或移作依第二款成立之新旅遊契約之旅遊費用:

一、退還甲方已交付之全部費用。但乙方已代繳之行政規費得予扣除。

二、徵得甲方同意,訂定另一旅遊契約,將依第一項解除契約應返還甲方之全部費用,移作該另訂之旅遊契約之費用全部或一部。如有超出之賸餘費用,應退還甲方。

第十一條(代辦簽證、洽購機票)

第一項、如確定所組團體能成行,乙方即應負責為甲方申辦護照及依旅程所需之簽證,並代訂妥機位及旅館。乙方應於預定出發七日前,或於舉行出國說明會時,將甲方之護照、簽證、機票、機位、旅館及其他必要事項向甲方報告,並以書面行程表確認之。乙方怠於履行上述義務時,甲方得拒絕參加旅遊並解除契約,乙方即應退還甲方所繳之所有費用。

第二項、乙方應於預定出發日前,將本契約所列旅遊地之地區城市、國家或觀光點之風俗人情、地理位置或其他有關旅遊應注意事項儘量提供甲方旅遊參考。

 第十二條(因可歸責於旅行業之事由致無法成行)

第一項、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旅遊活動無法成行者,乙方於知悉旅遊活動無法成行時,應即通知甲方且說明其事由,並退還甲方已繳之旅遊費用。乙方怠於通知者,應賠償甲方依旅遊費用之全部計算之違約金。

第二項、乙方已為前項通知者,則按通知到達甲方時,距出發日期時間之長短,依下列規定計算其應賠償甲方之違約金:

一、通知於出發日前第四十一日以前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

二、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三十一日至第四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三、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四、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五、通知於出發日前一日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

六、通知於出發當日以後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第三項、甲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前項各款基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第十三條(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及其責任)

第一項、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前解除契約者,應依乙方提供之收據,繳交行政規費,並應賠償乙方之損失,其賠償基準如下:

旅遊開始前第四十一日以前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

旅遊開始前第三十一日至第四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旅遊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旅遊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旅遊開始前一日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

甲方於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解除契約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第二項、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應先扣除行政規費後計算之。

第三項、乙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第一項之各款基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第四項、乙方通知甲方開立機票後,如有取消,仍需付機票全額後,再依第十三條試算辦理。

 第十四條(出發前有法定原因解除契約)

第一項、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本契約之全部或一部無法履行時,任何一方得解除契約,且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項、前項情形,乙方應提出已代繳之行政規費或履行本契約已支付之必要費用之單據,經核實後予以扣除,並將餘款退還甲方。

第三項、任何一方知悉旅遊活動無法成行時,應即通知他方並說明其事由;其怠於通知致他方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第四項、為維護本契約旅遊團體之安全與利益,乙方依第一項為解除契約後,應為有利於團體旅遊之必要措置。

第十五條(出發前客觀風險事由解除契約)

出發前,本旅遊團所前往旅遊地區之一,有事實足認危害旅客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安全之虞者,準用前條之規定,得解除契約。但解除之一方,應另按旅遊費用百分之五補償他方(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第十六條(領隊)

第一項、乙方應指派領有領隊執業證之領隊。

第二項、乙方違反前項規定,應賠償甲方每人以每日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乘以全部旅遊日數,再除以實際出團人數計算之三倍違約金。甲方受有其他損害者,並得請求乙方損害賠償。

第三項、領隊應帶領甲方出國旅遊,並為甲方辦理出入國境手續、交通、食宿、遊覽及其他完成旅遊所須之往返全程隨團服務。

第十七條(證照之保管及返還)

  • 乙方代理甲方辦理出國簽證或旅遊手續時,應妥慎保管甲方之各項證照,及申請該證照而持有甲方之印章、身分證等,乙方如有遺失或毀損者,應行補辦;如致甲方受損害者,應賠償甲方之損害。
  • 甲方於旅遊期間,應自行保管其自有之旅遊證件。但基於辦理通關過境等手續之必要,或經乙方同意者,得交由乙方保管。

第三項、前二項旅遊證件,乙方及其受僱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之;甲方得隨時取回,乙方及其受僱人不得拒絕。

 第十八條(旅客之變更權)

  • 甲方於旅遊開始 三十 日前,因故不能參加旅遊者,得變更由第三人參加旅遊。乙方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 前項情形,如因而增加費用,乙方得請求該變更後之第三人給付;如減少費用,甲方不得請求返還。甲方並應於接到乙方通知後 日內協同該第三人到乙方營業處所辦理契約承擔手續。
  • 承受本契約之第三人,與甲方雙方辦理承擔手續完畢起,承繼甲方基於本契約之一切權利義務。

第十九條(旅行業務之轉讓)

  • 乙方於出發前如將本契約變更轉讓予其他旅行業者,應經甲方書面同意。甲方如不同意者,得解除契約,乙方應即時將甲方已繳之全部旅遊費用退還;甲方受有損害者,並得請求賠償。
  • 甲方於出發後始發覺或被告知本契約已轉讓其他旅行業,乙方應賠償甲方全部旅遊費用百分之五之違約金;甲方受有損害者,並得請求賠償。受讓之旅行業者或其履行輔助人,關於旅遊義務之違反,有故意或過失時,甲方亦得請求讓與之旅行業者負責。

第二十條(國外旅行業責任歸屬)

乙方委託國外旅行業安排旅遊活動,因國外旅行業有違反本契約或其他不法情事,致甲方受損害時,乙方應與自己之違約或不法行為負同一責任。但由甲方自行指定或旅行地特殊情形而無法選擇受託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一條(賠償之代位)

乙方於賠償甲方所受損害後,甲方應將其對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讓與乙方,並交付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所需之相關文件及證據。

第二十二條(因可歸責於旅行業之事由致旅遊內容變更)

  • 旅程中之食宿、交通、觀光點及遊覽項目等,應依本契約所訂等級與內容辦理,甲方不得要求變更,但乙方同意甲方之要求而變更者,不在此限,惟其所增加之費用應由甲方負擔。除非有本契約第十四條或第二十六條之情事,乙方不得以任何名義或理由變更旅遊內容。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未達成旅遊契約所定旅程、交通、食宿或遊覽項目等事宜時,甲方得請求乙方賠償各該差額二倍之違約金。
  • 乙方應提出前項差額計算之說明,如未提出差額計算之說明時,其違約金之計算至少為全部旅遊費用之百分之五。
  • 甲方受有損害者,另得請求賠償。

第二十三條(因可歸責於旅行業之事由致無法完成旅遊或致旅客遭留置)

  • 旅行團出發後,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甲方因簽證、機票或其他問題無法完成其中之部分旅遊者,乙方除依二十四條規定辦理外,另應以自己之費用安排甲方至次一旅遊地,與其他團員會合;無法完成旅遊之情形,對全部團員均屬存在時,並應依相當之條件安排其他旅遊活動代之;如無次一旅遊地時,應安排甲方返國。等候安排行程期間,甲方所產生之食宿、交通或其他必要費用,應由乙方負擔。
  • 前項情形,乙方怠於安排交通時,甲方得搭乘相當等級之交通工具至次一旅遊地或返國;其所支出之費用,應由乙方負擔。
  • 乙方於第一項、第二項情形未安排交通或替代旅遊時,應退還甲方未旅遊地部分之費用,並賠償同額之懲罰性違約金。
  •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甲方遭恐怖分子留置、當地政府逮捕、羈押或留置時,乙方應賠償甲方以每日新台幣二萬元乘以逮捕羈押或留置日數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並應負責迅速接洽救助事宜,將甲方安排返國,其所需一切費用,由乙方負擔。留置時數在五小時以上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算。

第二十四條(因可歸責於旅行業之事由致行程延誤時間)

  •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誤行程期間,甲方所支出之食宿或其他必要費用,應由乙方負擔。甲方就其時間之浪費,得按日請求賠償。每日賠償金額,以全部旅遊費用除以全部旅遊日數計算。但行程延誤之時間浪費,以不超過全部旅遊日數為限。
  • 前項每日延誤行程之時間浪費,在五小時以上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算。
  • 甲方受有其他損害者,另得請求賠償。

第二十五條(旅行業棄置或留滯旅客)

  • 乙方於旅遊途中,因故意棄置或留滯甲方時,除應負擔棄置或留滯期間甲方支出之食宿及其他必要費用,按實計算退還甲方未完成旅程之費用,及由出發地至第一旅遊地與最後旅遊地返回之交通費用外,並應至少賠償依全部旅遊費用除以全部旅遊日數乘以棄置或留滯日數後相同金額五倍之違約金。
  • 乙方於旅遊途中,因重大過失有前項棄置或留滯甲方情事時,乙方除應依前項規定負擔相關費用外,並應賠償依前項規定計算之三倍違約金。
  • 乙方於旅遊途中,因過失有第一項棄置或留滯甲方情事時,乙方除應依前項規定負擔相關費用外,並應賠償依第一項規定計算之一倍違約金。
  • 前三項情形之棄置或留滯甲方之時間,在五小時以上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算;乙方並應儘速依預訂旅程安排旅遊活動,或安排甲方返國。
  • 甲方受有損害者,另得請求賠償。

第二十六條(旅遊途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旅行業之事由致旅遊內容變更)

  • 旅遊途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無法依預定之旅程、交通、食宿或遊覽項目等履行時,為維護本契約旅遊團體之安全及利益,乙方得變更旅程、遊覽項目或更換食宿、旅程;其因此所增加之費用,不得向甲方收取,所減少之費用,應退還甲方。
  • 甲方不同意前項變更旅程時,得終止本契約,並得請求乙方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地,於到達後附加年利率百分之五利息償還乙方。

第二十七條 (責任歸屬及協辦)

旅遊期間,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甲方搭乘飛機、輪船、火車、捷運、纜車等大眾運輸工具所受損害者,應由各該提供服務之業者直接對甲方負責。但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協助甲方處理。

第二十八條(旅客終止契約後之回程安排)

  • 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後,怠於配合乙方完成旅遊所需之行為致影響後續旅遊行程,而終止契約者,甲方得請求乙方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地,於到達後附加年利率___%利息償還之,乙方不得拒絕。
  • 前項情形,乙方因甲方退出旅遊活動後,應可節省或無須支出之費用,應退還甲方。
  • 乙方因第一項事由所受之損害,得向甲方請求賠償。

第二十九條 (出發後旅客任意終止契約)

  • 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後,中途離隊退出旅遊活動時,不得要求乙方退還旅遊費用。
  • 前項情形,乙方因甲方退出旅遊活動後,應可節省或無須支出之費用,應退還甲方。乙方並應為甲方安排脫隊後返回出發地之住宿及交通,其費用由甲方負擔。
  • 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後,未能及時參加依本契約所排定之行程者,視為自願放棄其權利,不得向乙方要求退費或任何補償。

第三十條(旅行業之協助處理義務)

  • 甲方在旅遊中發生身體或財產上之事故時,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必要之協助及處理。
  • 前項之事故,係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所致者,其所生之費用,由甲方負擔。

第三十一條(旅行業應投保責任保險及履約保證保險)

第一項、乙方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責任保險及履約保證保險。責任保險投保金額:

▓依法令規定。

□高於法令規定,金額為:

每一旅客意外死亡新臺幣______元。

每一旅客因意外事故所致體傷之醫療費用新臺幣________元。

國外旅遊善後處理費用新臺幣_______元。

每一旅客證件遺失之損害賠償費用新臺幣________元。第二項、乙方如未依前項規定投保者,於發生旅遊事故或不能履約之情形,應以主管機關規定最低投保金額計算其應理賠金額之三倍作為賠償金額。

第三項、乙方應於出團前,告知甲方有關投保旅行業責任保險之保險公司名稱及其連絡方式,以備甲方查詢。

第三十二條(購物及瑕疵損害之處理方式)

  • 為顧及旅客之購物方便,乙方如安排甲方購買禮品時,應於本契約第三條所列行程中預先載明。乙方不得於旅遊途中,臨時安排購物行程。但經甲方要求或同意者,不在此限。
  • 乙方安排特定場所購物,所購物品有貨價與品質不相當或瑕疪者,甲方得於受領所購物品後一個月內,請求乙方協助處理。
  •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名義要求甲方代為攜帶物品返國。

第三十三條(誠信原則)

甲乙雙方應以誠信原則履行本契約。乙方依旅行業管理規則之規定,委託他旅行業代為招攬時,不得以未直接收甲方繳納費用,或以非直接招攬甲方參加本旅遊,或以本契約實際上非由乙方參與簽訂為抗辯。

第三十四條(消費爭議處理)

  • 本契約履約過程中發生爭議時,乙方應即主動與甲方協商解決之。
  • 乙方消費爭議處理申訴(客服)專線或電子信箱:service@d-tours.com.tw
  • 乙方對甲方之消費爭議申訴,應於三個營業日內專人聯繫處理,並依據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自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之。
  • 雙方經協商後仍無法解決爭議時,甲方得向交通部觀光局、直轄市或各縣(市)消費者保護官、直轄市或各縣(市)消費者爭議調解委員會、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或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處)申請,乙方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拒絕出席調解(處)會。

 第三十五條(個人資料之保護)

  • 乙方因履行本契約之需要,於代辦證件、安排交通工具、住宿、餐飲、遊覽及其所附隨服務之目的內,甲方同意乙方得依法規規定蒐集、處理、傳輸及利用其個人資料。

甲方: □不同意(甲方如不同意,乙方將無法提供本契約之旅遊服務)。簽名:

□同意。簽名:

(二者擇一勾選;未勾選者,視為不同意)

  • 前項甲方之個人資料,乙方負有保密義務,非經甲方書面同意或依法規規定,不得將其個人資料提供予第三人。
  • 第一項甲方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旅遊終了時,乙方應主動或依甲方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甲方個人資料。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甲方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 乙方發現第一項甲方個人資料遭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時,應即向主管機關通報,並立即查明發生原因及責任歸屬,且依實際狀況採取必要措施。
  • 前項情形,乙方應以書面、簡訊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甲方,使其可得知悉各該事實及乙方已採取之處理措施、客服電話窗口等資訊。

第三十六條(約定合意管轄法院)

第一項、甲、乙雙方就本契約有關之爭議,以中華民國之法律為準據法。

第二項、因本契約發生訴訟時,甲乙雙方同意以 台北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之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三十七條(其他協議事項)

第一項、甲乙雙方同意遵守下列各項:

一、甲方□同意 V不同意 乙方將其姓名提供給其他同團旅客(除說明會資料外)。

二、JOIN團費包含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責任保險及履約保險。

三、報價包含貴公司-桃園中正國際機場-貴公司,來回單點接送。

前項協議事項,如有變更本契約其他條款之規定,除經交通部觀光局核准,其約定無效,但有利於甲方者,不在此限。

四、此次旅遊係搭乘    航空公司 之團體機位,依航空公司規定此種機票一經確定付款後,便不得取消及退票,旅客如欲取消旅遊時,除需負擔全額機票費用外(NT     元),其餘因取消所產生之費用,則按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第十三條之規定辦理,為確保旅客之權益,請充分了解確認。

第二項、前項協議事項,如有變更本契約其他條款之規定,除經交通部觀光局核准,其約定無效,但有利於甲方者,不在此限。

乙方(

訂約人 甲方:

住(居)所址:

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

電話或電傳:                         FAX:

公司名稱 乙方:泰洋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松江分公司

註 冊 編 號: 交觀甲字017601號

負 責 人:邱垂堯

住 址:台北市民生東路三段57號4樓之3

電 話:(02)2500-6111

電 傳:(02)2500-0250

乙方委託之旅行業副署:(本契約如係綜合或甲種旅行業自行組團而與旅客簽約者,下列各項免填)

公 司 名 稱:

註 冊 編 號:

負 責 人:

住 址:

電話或電傳:

簽約日期:中華民國            星期

(如未記載,以首次交付金額之日為簽約日期)

簽約日期:中華民國            星期

簽約地點:             (如未記載,以甲方住(居)所地為簽約地點)

  

—————————————————————————————————————————

團費 / 機票款 / 訂金….等等,如欲使用匯款,本公司匯款帳號如下:

戶名:泰洋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銀行:102華泰銀行  營業部分行

匯款帳號:010  300  006  1193

已報名完成者,請再提供【護照】,有照片頁面 拍照 或 COPY 以下方夾帶檔案的方式傳送。

請輸入專案名稱或團號 – 請輸入 → 大誠釜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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